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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地税函〔2003〕14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3〕143号

全文有效

2003-05-19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代码中的前六位区域码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制订的编码原则共同编排确定后,另行下文通知。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主要是针对纳税人众多,税务机关无法对每一个纳税人进行追缴或不便追缴的实际情况,而赋予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另外,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还可以防止扣缴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情况的发生。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自行在《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贵州广播电视报》、《贵州税务》等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关于简并征期问题,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情况,为方便各地征管,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缴税方式。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缴纳税款的方式。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不清楚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收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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