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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税发〔2005〕93号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州地税发〔2005〕93号 我要评论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州地税发〔2005〕93号

全文有效

2005-6-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过对全州不同行业缴纳印花税的纳税户进行调查和测算,为公平税负,结合全州不同县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现确定全州统一的核定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

1、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之和(含税)的7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60%的比例核定。

2、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50%;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30%。

3、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40%、销售收入占80%。

4、加工承揽合同按80%比例核定。

5、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产权转移数据、技术合同等分别按照黔地税发[2005]32号第(四)、(五)、(六)、(八)条的规定执行。

6、其他有关事项按黔地税发[2005]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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