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筑地税发(2008)72号
全文有效
2008.04.30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公平税负,圆满完成总局布置的清算任务,迎接全国土地增值税专项检查,经市局研究,于2008年4月20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存在清算力度小、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稽查局、政策法规科、征管科、征收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算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同时抽掉业务骨干组成清算检查组,负责重点清算工作,以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质量。
二、清算范围
2008年4月1日前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纳入本次的清算范围: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五)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六)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和辅导阶段
宣传和辅导阶段时间为4月18日—4月25日。由于土地增值税税率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导致其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相对繁杂,因此对参加清算的企业财务人员和实施检查的税务人员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保证此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顺利实施,各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发布清算公告,告知纳税人清算的范围、时限、所需资料、清算相关税收政策、工作流程以及未按规定清算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检查人员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进行培训,确保清算工作取得实效。
(二)自行清算阶段
自行清算阶段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阶段,时间为4月26日—5月26日。
各单位要认真对辖区内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做好调查摸底,凡是符合清算范围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要求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时申报缴纳应补税款。对达到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申报税款应于2008年5月30日前入库。
(三)重点清算阶段
重点清算阶段为时间为5月26日—6月20日。自行清算阶段结束后,各级地税部门应在认真审核企业清算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稽查工作的安排,对重点纳税户进行核查,由清算小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重点核查。查补税款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入库。
(四)清算汇报总结阶段
清算汇报总结阶段时间为6月21日—27日。重点清算阶段结束后,各征收单位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总结,要重点汇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管理建议,总结材料于2008年6月30日报送市局。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要求
为确保此次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质量,市局将此项工作纳入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加强学习,认真做好受理、审核、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受理的内容齐全、勾稽关系正确、资料完备并传递及时。
(一) 简报要求:
第一期简报报送时间为2008年4月28日,具体内容为培训情况及培训过程涉及的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
第二期简报报送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具体内容为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及出现的问题。
(二)总结要求:
1.清算工作具体开展情况。包括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数、已经开展清算的项目数、完成清算项目数、清算退补税款金额等。
2.核定征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3.土地增值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包括主要做法,管理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对认定为偷税的,要重点汇报偷逃税的主要方式方法、查增税款,同时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的相关建议。
4.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附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