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海南  >  琼财税函[1996]政字第14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单位房改后的房产原值尚未调账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6]政字第149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单位房改后的房产原值尚未调账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单位房改后的房产原值尚未调账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1996]政字第14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12日

定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定地税政字[1996]18号《关于对工商银行实行房改后尚未调账处理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我省采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鉴于你县工商行房改后的房产仍按原来的房产原值入账。因此,对尚未减除房产原值的房产仍按现行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已做调整的按实际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