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即征即退政策的复函
琼国税函[2003]4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1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省经济贸易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在我省水泥生产企业中用活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琼经化[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一贯来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更改或变通税收政策。我局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也必须严格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扶持和促进我省水泥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所在,我局将继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与有关单位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认真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