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税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0]地字第1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月3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32号《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如有要求减免税的,请按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汇总表和申请表填写妥后,于每年一月十日前上报省厅。为了统一报批手续,凡是已经向省厅申请减免税报告书的市、县也要按本文规定的表式,重新填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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