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带征率问题。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及带征率如下:
(一)起征点。
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2000元,郊区乡镇为月销售额10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为月销售额600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800元,郊区乡镇为月销售额6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600元,乡镇为月销售额400元。凡未达起征点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带征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装联、饮食、娱乐业的为2.5%;从事其他行业的为2%。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带征率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个人取得海南省公共建设彩票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取得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行的海南省公共建设彩票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我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个人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投资券、投资基金以及参加企业内部集资所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只对超过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部分,按20%税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五、关于手续费提取问题对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提取,按照我省琼财税[89]所字第30号文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第一、二款自下文之月份起执行;第三至五款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