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公告
〔1998〕海口地税奖公字第一号
全文有效
现将《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予以公告。
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
1998年7月18日
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抽奖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地税发票管理,净化用票环境,鼓励消费者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公平税负,稳定税源,保证海口市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保护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地税控税发票是指票面套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票面印有发票查询信息号码且地区号码为460100能提供查询的合法发票。
海口市地税消费控税发票(以下简称地税消费发票)是指消费者通过消费从业户获取的海口市地税控税发票。
第三条 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分为定期奖和专项奖两种。定期奖是按一定期间对所有地税消费发票进行抽奖,专项奖则不定期对一些种类的地税消费发票进行抽奖。
第四条 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活动由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以下简称抽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抽奖时间
第五条 地税消费发票定期奖抽奖时间为每季度一期,每年共四期。每期抽奖日为下季度中月的28日。即每年第一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本年的5月28日抽奖;第二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本年的8月28日抽奖;第三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本年的11月28日抽奖;第四季度的地税消费发票在次年的2月28日抽奖。定期抽奖时间如有变更应于抽奖日3个月前在海口晚报等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条 地税消费发票专项奖抽奖时间另以专项奖章程规定。
第三章 抽奖资格
第七条 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注意查处该票票面是否印有查询信息号码,票面盖章单位是否与该业户悬挂的地税税务登记证单位一致,客户栏、项目栏、金额栏是否填写等兑奖时需要核对的内容,如残缺可要求业户补填。
第八条 核对过的地税消费发票须经查询登记才能参加抽奖,查询登记方法为持票人按票面上注明的查询办法拨打海口市地税拨视通查票台进行查询登记,查询登记截止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专项奖查询登记截止日另有章程规定)。如查询确认为违法发票,持票人可通过税务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查证后举报人将获得举报奖,并由税务机关责成业户开一张真发票参加抽奖。
第九条 参加抽奖的地税消费发票号码,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第十条 每张地税消费发票,只能在被确认资格的当期参加抽奖。
第四章 获奖等次、人数和金额
第十一条 定期奖获奖等次、人数和金额为: 特等奖1名,奖金人民币50000元;
一等奖1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10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0元;
三等奖100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100元。
第十二条 专项奖的获奖等次和定期奖一样,获奖人数和金额另以专项奖章程规定。
第五章 抽奖方式
第十三条 每期具备抽奖资格的地税消费发票查询号经排序后各对应一个顺序号,顺序号经公证后进行四次分等抽号,抽出的号码为该等获奖号。
第十四条 同一号码可参加四次分等抽号中奖。
第六章 中奖和中奖人的确认
第十五条 发票票面查询号与抽出的获奖一致时即为中奖。
第十六条 中奖人的确认
一、发票票面客户栏为个人的,以该个人为中奖人。
二、发票票面客户栏为单位的,以单位财务人员为中奖人。
第七章 兑奖
第十七条 兑奖
一、每期中奖号码公告后第11日起的30天内为中奖发票兑奖时间,逾期不来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二、凡中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中奖人,必须于中奖号码公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抽奖办公室确认。逾期不确认的,抽奖办公室概不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中奖人凭发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经抽奖办公室核实,即可领取奖金。中奖人因故不能直接领取奖金的,须对代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兑奖地点以每期公告的地点为准。
第十八条 中奖发票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票面内容填写不真实或不完整规范的;
三、经过涂改的;
四、票面破坏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五、已经申报作废,但仍在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
八、与存根联不符的;
九、开奖后填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地税消费发票抽奖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