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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7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1998〕7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78号


全文有效

秦皇岛市地方税局:

      你局《关于对休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1998]26号)收悉,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入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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