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地税函[1998]6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快速货运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1998]6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快速货运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09-29 冀地税函[1998]64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快速货运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冀地税函[1998]64号

全文有效

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专用发票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意统一印制“河北省快速货运汽车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票样附后)。鉴于快速货运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和发票使用量小的情况,“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你公司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二、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根据上年的使用量,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下半年的使用计划填写《印制发票计划表》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印制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三、你公司所属11家有限分公司应于1998年5月1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及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建立发票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四、为便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日常检查,用票单位领购发票要及时办理领购手续,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的申请,在《发票购领簿》上签发购票数量;你公司要依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购票数量向下属用票单位发放。

  五、使用“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时限、顺序,逐联、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发生错误应全部保存,不得擅自销毁;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六、“快速货运专用发票”自1998年5月1日戾用。旧票可用至1998年5月度,届时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七、“快速货运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违章 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