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外税收征管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涉外税务分局,在机构改革中要保留。市级涉外税务分局要内设稽查科(队、所),级别为副科;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0户以上或涉外税收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县(市、区),都应成立涉外税务分局。
二、各市涉外分局的职能是: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政、征收、管理和稽查业务;对县(市、区)行使政策指导、管理和稽查职能。
三、县(市、区)涉外税务分局,行使征收和管理职能;没有成立涉外税务机构的县(市、区),只负责征收业务,管理业务和稽查业务由上一级的涉外税务机构负责。
四、与稽查局分工问题。日常稽查和反避税工作由涉外机构负责;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归稽查局负责。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违法案件应是总局和省局领导交办的案件。各市、县接到的举报案件先交由同级的涉外机构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上报省局涉外处,待省局领导确定后,再交由省稽查局查处,当地涉外税务机构要积极与稽查局做好交接和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