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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2004]28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捷盐场等三户企业减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2004]282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捷盐场等三户企业减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4]282号

全文有效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沧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捷盐场等三户企业减征资源税的请示》(沧地税发[2004]91号)收悉.

      2003年10月和2004年5月,沧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捷盐场、国营南大港农场盐场及国营南大港农场六分场盐场先后遭受了暴雨和风暴潮的袭击,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征沧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捷盐场2003年底前欠缴资源税800万元;减征南大港盐场2003年底前欠缴资源税150万元;减征国营南大港农场六分场盐场2003年底前欠缴资源税50万元.减征税款要全部用于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请你局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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