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石国税发[2003]28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285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石国税发[2003]285号 我要评论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28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为搞好新旧征管体制的顺利衔接,规范管理岗位日常管理和检查职责,保障CTAIS上线后新征管体制顺畅运行,市局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巡查巡访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巡查巡访操作规范(试行)》所使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刷,领用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纳税巡查巡访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纳税巡查巡访是指税务人员通过定期、不定期与所管辖的纳税人座谈、查看纳税人帐簿、实地调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水平,较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的重要管理手段。对巡查巡访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偷逃骗抗税等线索及时由税源管理科(所)实施管理性检查或向稽查局移交,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税源管理科(所)管理岗对纳税人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对个体“双定户”的巡查巡访以减少漏征漏管、虚假停歇业为主,同时结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实施科学的定额管理。

  第四条:纳税巡查巡访计划(月或季)由税源管理科(所)根据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情况和人员力量制定,经科(所)长批准后于季初15日内报征管科备案。税源管理科(所)综合岗建立巡查巡访实施台帐,跟踪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将《纳税巡查巡访辅导表》归档。

  第五条:各税源管理科(所)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确定巡查巡访的优先对象和次数,但每户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税源管理科(所)在每月征期过后组织税源管理岗人员实施纳税巡查巡访。

  巡查巡访前,税务管理人员应尽量全面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调查和辅导工作。

  第七条:纳税巡查巡访期间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八条:巡查巡访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座谈、查看账簿、实地调查等辅导形式。

  座谈和实际调查要求税务人员主要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企业发展等情况,并对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进行辅导,答复纳税人提出的涉税政策问题。

  查看帐簿要求税务人员主要了解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在巡查巡访过程中发现的漏征漏管问题和虚假停业等违法违章行为,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偏低的,要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或调整定额。

  巡查巡访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上的偏差,税务管理人员应予以辅导,并建立纳税人深入自查,及时纠正。

  第十条:巡查巡访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线索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科(所)长报告,由综合岗安排日常检查,或报征管科组织移交。

  对一般性的涉税案件线索,税源管理科(所)应在3日内组织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性检查。

  对于按《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向市局稽查局报告的涉案线索,由征管科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表》,5日内向市局稽查局报送。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巡查巡访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对纳税巡查巡访考核的内容:(1)纳税巡查巡访计划的完成情况;(2)纳税巡查巡访的完成质量。(3)纳税巡查巡访中发现的涉嫌偷逃骗抗税线索是否及时进行移交。各单位应根据考核内容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市局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局纳税巡查巡访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范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范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2: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日常管理性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现日常管理性检查职能,规范日常管理性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强化税收日常管理,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性检查,日常管理性检查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依法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日常管理性检查应制定检查计划,税源管理科综合岗于季末制定下季度的日常管理性检查计划,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实施;按照《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的规定,原则上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三年检查一次,被评为B级的纳税人二年检查一次,被评为C级、D级的纳税人一年检查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实施检查。

  第四条:检查对象一般按下述方法产生:

  1、税源管理科管理岗在巡查巡访过程中提供的有涉税违法行为线索的纳税人。

  2、征后稽核怀疑有问题的纳税人。

  3、按税源管理科管辖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

  第五条:检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建立日常管理性检查实施台帐,由综合岗负责跟踪落实日常管理性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日常管理性检查由税源管理科依据日常检查职责按计划依法组织实施。

  实施日常管理性检查的税务人员原则上不负责对纳税人的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市内六区应抽出专门的队或科负责这项工作)。但管理力量不足的单位,从事日常管理的人员也可以从事管理性检查工作,但应避免检查自己所管理的纳税人。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日常检查时,应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制作《税务检查报告》。

  第七条:为避免重复检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制定日常日常管理性检查计划时,对市、县(市)局稽查局当年检查过的纳税人,原则上本年度不再重复检查,但可以实施巡查巡访。市内各区国家税务局与市局稽查局如同时需要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应当由市局稽查局实施检查,各区局应将该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市稽查局。各县(市)国税局税源管理科与县(市)国税局稽查局如同时需要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应当由县(市)国税局稽查局实施检查,税源管理科应将该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稽查局。市局稽查局与县局稽查局如同时需要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应当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实施检查,县(市)局稽查局应将该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市局稽查局。

  第八条:注销税务登记检查由负责日常检查职能的管理人员在接到注销检查通知后5日内完成,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稽查环节清算情况”栏签字。

  第九条:市内各区国税局经检查核实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由征管科税收法制岗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负责审理,制作《审理报告》和告知、处罚、处理文字,经征管科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对下述案件应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表》,经主管局长审核后,连同案件资料在5日内向市局稽查局选案科移交,由市局稽查局复审或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1、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案件;

  2、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

  3、情节较严重的案件。

  第十条:各县(市)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经检查核实的税收违法案件,由税源管理科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表》,连同《税务检查报告》及检查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证据,经科长审核后5日内向县(市)国税局稽查局移交,由县(市)局稽查局复审、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在日常管理性检查中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应首力查处,并在现场及时报市、县(市)局稽查局。

  第十二条:市内各区对日常检查出来的达到追诉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且数据额在5万元以下的,如果公安机关在本区局设有治安办的,可通过治安办向公安机关移送;超过5万元(含)而达到移送标准的,或本局没有设治安办而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且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及时填制《税务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表》,经主管局长审核后,连同案件资料在5日内向市局稽查局移交,由市局稽查局复审后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局依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市)稽查局移交的案件,稽查局应及时接收并组织稽查人员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市内各区国税局日常管理性检查税务案件的执行,由市内各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负责。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性检查应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文书。

  第十六条:市内各区日常管理性检查案件终结后,各种资料应当统一交征管科税收法制岗,经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并由征管科按有关规定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经市、县(市)局稽查局检查或复查的案件,由市、县(市)局稽查局填制《税务案件查处情况反馈表》,按季向市内各区局、各县(市)局征管科反馈。征管科应及时向各税源管理科反馈。

  第十八条: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日常管理性检查由市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各县(市)区局也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对日常管理性检查中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税务所的日常检查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县(市)国税局包括矿区国税局。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