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5.11
状态:征集中 结束时间:2020-06-11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明确授权,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 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cdgszlg@163.com
2.邮递信件: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人:张立国 电话:0311-8862809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如下:定期定额户可以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在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向受托银行发出划缴税款通知,受托银行直接从定期定额户签约账户划缴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明确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1.根据全省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实践,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增长变化情况,本着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2.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设立登记,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税务机关核定其定额为每月4万元(不含税收入),则该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
3.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上述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中,在4月至7月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分别为4.5万、6.5万、6万元、7万元,因5-7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