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发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195号
全文有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费发票的申请》(太平寿石[200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公司收取保险费业务所使用的票据进行监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在向社会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均为微机打印发票,其式样分为两种: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首期保险费专用发票”票在收取人个首期保险费和办理银行代理业务时使用,规模为A4,联次为两联(“保
险合同送达回执”视同存根联,并套印字轨和发票号码)。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团体保险费专用发票”。此发票在收取团体保险费时使用,规格为A4,联次为三联。
两种发票的发票联均采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使用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监制章和号码。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按季提前一个月向我局(征管处)报送印制计划,我局将根据计划安排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印制费由你公司直接与承印厂家结算。
四、专用发票由我局发放给各市地方税务局,你公司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你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不得私印、出售。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