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3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收、代扣、代征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31号)精神,依照总局税收票证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各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划转税款有关票证管理和“征税专用章”使用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收票证的使用
各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划转税款时,要同时向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开具“税收转帐专用税证”(此证仅限于电子划转税款时使用,不得收取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时,无代办银行结算章无效)。
省局将根据现行的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在适当时候取消两联式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改用一联式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二、“征税专用章”的使用
(一)各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向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时,要加盖金融机构业务结算章。
(二)省局将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2]219号)精神,对今后印制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统一套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请各市局在使用时注意识别。
(三)省局没有统一套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之前,各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在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时,要逐份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三、税收票证管理
(一)发放票证的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票证管理工作,使其严格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和监
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票款结报制度及审核制度。负责发放票证的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电子申报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查询统计→银行划款信息统计”功能,对各银行(邮局)
等金融机构的票证填用数进行认真核对,严格领发手续,加强票证保管。
(三)“作废”票证的处理
1、属印制质量问题和发现份数长短时,要如数登记保管,并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因打印失误造成的废票,要由开票人注明“作废”字样,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3、被盗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票证损失,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近几年,我省多元化报税工作发展较快,现有的票证管理制度,特别是电子报税缴税方面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动,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现行的《河北省国家税务
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有关电子报税缴税方面的管理制度,请各市局注意研究和收集有关方面的问题和需求。
(二)没有实行多元化报税的税务机关,在能够满足征税工作的情况下,继续按原票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