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国税发[2003]11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1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2003]119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3]1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确定为经国家税务总局评测合格的航天信息股份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的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互联网方式开通运行之前,采用磁盘方式采集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

  三、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晰纳税人与服务单位的权责,规范服务单位服务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技术服务比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办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