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6]46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的要求,省局已于2006年12月22日完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为确保我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2007年1月1日正常开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管理员的设置及要求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正常运行,各级系统管理员由信息中心的技术人员担任。省局已建立各市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口令(见附件一),各市局系统管理员应尽快建立县(区)局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口令。各级系统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应及时修改口令,并为本级业务部门建立相应的用户并赋予相应的权限。特别强调的是,如果需添加的工作人员没有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系统管理员应首先在CTAIS系统中增加有关人员,再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执行添加操作,以保证和CTAIS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二、客户端要求客户端机器最低配置,CPU:500MHZ,内存:64M,硬盘空间大于100M.客户端需要安装Windows 2000以上的操作系统(不支持Window 98操作系统)和IE6.0(含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软件。如果IE版本为6.0,请在www.microsoft.com 网站下载windows script5.6安装,安装Adobe Reader 5.0以上版本。
三、“扫描仪设置”的要求各县(区)局要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文档》(见总局10月20日视频培训资料)和《扫描仪操作手册》(见附件二)的要求,在第一次扫描认证前,做好扫描仪的调试工作。
四、2007年1月1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通运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税控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认证相符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下载至相关目录中,转交协查系统进行处理(协查系统升级前,认证不符或重复认证的货运发票采取手工传递方式)。
五、2007年1月1日后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系统采集的新版货运税控发票数据由省局直接上传至总局;2007年4月10日前通过清单方式采集的旧版货运发票数据仍按原规定时间,通过FTP上传至省局。
六、县(区)局应在2006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见附件三、四)张贴在办税服务厅。
七、货物运输发票系统地址:http://75.16.16.105:7001
总局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
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王冬冬 电话:0311-88625353
省局流转税处联系人李义
电话:0311-86981415
附件:1.《系统管理操作手册》(略)
2.《扫描仪操作手册》(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