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黄政字[2006]134号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骅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字[2006]134号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骅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09-29 黄政字[2006]134号 我要评论

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骅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字[2006]13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6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黄骅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黄骅市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机关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为市财政局。

  二、纳税义务人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中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部分;以投资、入股、抵债(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预购、集资建房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视同权属转移征收契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土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其它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其它林地。

  四、计税依据、税率

  (一)契税。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其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属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属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除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外,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3%。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参照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二)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依据国土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一般建设用地按每亩3000元;农村居民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公路用地每亩1000元。

  今后因上级出台政策等原因需调整征收标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按新标准执行。

  五、征收程序

  (一)契税。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凭证10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市国土局、房管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在土地出让中实行综合地价的,按“先税后费”的原则办理土地相关业务,即:先缴纳契税,后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自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并缴纳耕地占用税。市财政局负责对占用耕地进行核实,计算确定应缴纳税额。纳税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如数缴纳税款。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市国土局应根据市财政局向纳税人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为纳税人办理用地手续,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减、免税程序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严格按国家条例和河北省下发的两个实施办法执行。具体程序:

  (一) 契税减、免程序。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凡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写“契税减免申报表”,并提供房地产交易情况及有关减免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契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及时办理减税、免税或上报手续。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二)耕地占用税减、免程序。按规定应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征收机关申报占用耕地的面积、用途等有关情况,经市财政局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实地核实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报送各级政府审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契税、耕地占用税。

  七、对纳税人欠、漏、偷、抗税等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有欠税、漏税、偷税、抗税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对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八、明确职责,实现契税、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国土局、房管局、建设局应密切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每月底房管、国土、建设等部门应与市财政局互通房地产和耕地管理相关信息,并向市财政局提供房地产交易情况明细表和土地管理情况明细表。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稽查工作,每月初都应向国土局、房管局、建设局等部门查询一次与税收征收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严格保密,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供相关资料。

  在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开发商,有义务协助契税征收机关征收契税。开发商应无条件为征收机关提供商品楼销售信息资料。对开发商协助征收契税有突出贡献的,市财政将安排一定数量的助征费作为奖励。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加强源头控管,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市国土局和房管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当事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未取得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国土、房管部门的卷宗内必须存有契税或耕地占用税的“完税证”或减免税凭证方为合法手续。如未纳税又未依法减免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件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追回税款,对额较大、性质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协调工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国土、房管、建设三家配合,工作组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处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遇有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市财政将根据协征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用于解决税收征收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