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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1995]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1995]6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5]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4]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1.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2.省级、市级(含地区)和县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税政、计会、微机、税检、税务治安、进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3.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从事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临时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

      1.县级国家税务机关正式聘用的直接从事税收征管工作二年以上的助征、代征人员。

      2.助征、代征人员被税务机关解聘时,应将临时税务检查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3.临时税务检查证的使用期限为三年。

      三、几点要求

      1.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局实施意见,严格按照要求发放和管理税务检查证。要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省局)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涉外处。

      2.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对符合税务检查证和临时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人员,要认真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一式三份,省市县各一份)。并将所需税务检查证的类别及数量,于1995年2月底前。先电话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涉外税务检查证发放、管理仍由省国税局涉外处负责。需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仍须填写《领用涉外税务检查证人员登记表》,于1995年2月底前报省国税局涉外处。

      3.税务检查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原税务检查证由各市地国家税务a局于换发新证时收回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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