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国税发[1994]1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4]1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09-29 冀国税发[1994]15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4]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发票定点印刷厂:

  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发票的印制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发票的印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根据此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94)190号文件精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的发票范围是:

  1.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的各种发票;

  2.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在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

时使用的各种发票;

  3.集贸市场所有纳税人使用的各种发票;

  4.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各种发票;

  5.涉外企业使用的各种发票;

  6.其它应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发票。

  二、原河北省税务局1993年审查批准,并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印刷企业(企业名单附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为我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各发票定点厂,必须接受当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确保发票和发票监制章 的安全。发票印制必须按照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严禁承印任何其他单位委托印制的属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种发票。

  三、对违反规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