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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外发[1994]1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36号《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该通知要求,对外资企业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在我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临时性货物销售业务的,准予其在北京汇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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