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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四发[1994]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人保系统营业用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人保系统营业用房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四发[199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就河北省人保系统营业用房适用税率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一、我省人保系统营业用房是否执行计投资[1992]2618号文件适用税率,在总局未行文明确之前,可暂缓征收。

       二、营业用房的认定,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核定。

       三、我省人保系统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均按其适用税率计征。

       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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