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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8]21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09-29 冀地税函[1998]218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1998]218号

全文有效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组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廊地税发[1998]第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份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规定,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意你局意见重组后的公司不得享受《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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