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8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国税局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经批准兼营旧物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旧货的购、销、存货、税金进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