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黑财税[2004]19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精神,为降低“禽流感”疫情对我省家禽业所造成的损失,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捕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捕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2004年度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是否减免,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视“禽流感”疫情对本地从事家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影响程度确定,减免比例不超过应纳税额的50%。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七、本通知“家禽”范围的界定,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