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织票据使用和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民管通[2004]1号
全文有效
全市各民间组织: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间组织)使用票据和财务监督,根据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民间组织票据使用和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民政发[2003]85号)文件要求,现就全市民间组织使用票据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对外服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在接受社会捐赠送款(物)时,应当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应当向会员开具《黑龙江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专用票据》。以前使用的其它票据一律作废,按有关规定缴销。
二、票据的使用范围。民间组织在提供有偿服务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非应税经营服务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其范围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含民办公助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保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民间组织在接受社会捐赠款(物)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费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专用票据》。
三、票据的管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发售和管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市民政局向本级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发售、管理,并向区、县(市)民政局发售。区、县(市)民政局向本级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发售、管理;《黑龙江省接收社会捐赠款(物)专用票据》、《黑龙江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专用票据》,由市民政局向市本级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发售、管理。区、县(市)民政局可与本级财政部门协商,自行制定发售方式和管理办法。
四、各民间组织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各级地税机关和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票据使用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开具票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