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黑龙江省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200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