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2.6.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伊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