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企业超税负返还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7]25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1月12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的通知》(黑政发[1994]37号)规定精神,现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经批准设立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退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多缴税款退还的期限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进行,最长不超过5年,即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凡属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和返还。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增加的税款=当期实际缴纳营业税款-按工商统一税计算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4]009号)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部分附后)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的退还原则上年终一次办理,但应退税款额度较大的也可以申请按季预退税款,年终清算。
四、增加税负应退还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于退还多缴营业税税款的申请,并如实填报《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和原始纳税凭证复印件,一并报送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报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逐级报省局审批,办理退税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