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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6]198号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1996]198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98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和第二条 规定,在歌舞厅、夜总会从业的陪舞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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