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9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5月21日
为了加强资源税的源泉控制,强化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扣缴义务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指定委托,发给扣缴义务委托证书。
二、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责任和义务是:对收购未税矿产品应按收购数量和规定税额扣缴,对已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可凭税务机关的完税凭据,不再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按规定的期限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没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其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对收购的应税矿产品和扣缴税款情况设登记帐记载,并负责把资源税的扣缴情况,按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的税款,可按扣缴的税额,由税务机关按2%支付给代扣代缴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