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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3]53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黑国税发[2003]53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5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抵扣时限及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问和违规处{日等各项条款,做到让广火纳税人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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