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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6]236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09-29 黑国税发[2006]236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6]2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及时将《公告》张贴在所有办税服务场所,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使一般纳税人全面了解货运发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辅导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货运发票数据的采集质量。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非公路、内河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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