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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字[1995]104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字[1995]104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10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宣传工作。
  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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