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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字[1995]60号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饲养专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字[1995]60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饲养专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60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饲养猪、牛、羊、鸡专业户的所得,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饲养猪、牛、羊、鸡专业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至35%,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成本、费用、销售等财务会计资料,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查实征收;对帐簿不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应主动如实申报纳税或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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