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1994]6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8日
现将国税发[1994]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鉴于我省在1993年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纳税人税务代码是以行署、市局为单位,按县局和市属分局个数划段分配的实际情况,机构分设后对尚未使用的空号,按现有管户的比例,由各地国税、地税协商分配。关于纳税人代码理顺问题,待以后统一换证时解决。
(二)两套机构分设后,对国税、地税交叉管理的纳税户,要复制、互送税务登记资料。
(三)为便于控制、理顺管户,各地可在年底前开展一次税务登记查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对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票种、印制技术、印制厂家及使用范围,近期下发。
(二)对现有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地税协商分配,使用到今年年底,不足的由两局调剂使用。
三、关于税务稽查
国税、地税两局按各自分管税种进行查处。移送偷、抗、骗税案件,处理违反税法行为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时,凡有交叉或连带事宜的,由两局共同办理。
四、关于个体税收管理
认定纳税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要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对有疑义的,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根据工商部门认定结果进行税收管理。对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所发生的纳税义务,应按税种划分管理。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好文件,掌握机构分设后各项征管工作的基本要领,并要向广大纳税人作好宣传、辅导,使其懂得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购领使用发票、申报缴税等项税务事宜,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