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9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计划以及不属于以上两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溶剂油,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应按汽油税目有关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