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3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6日
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的资产经营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1-#6机组被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从1998年6月1日起拥有了机组的所有权及收益权;由黑龙江华富电力投资公司在该厂投资兴建的#7机组也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规定,现就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对#1-#6机组实现的增值税,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并同时提供给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黑龙江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应纳税额37.37%的比例向哈尔滨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牡丹江第二发电厂按其应纳税额62.63%的比例向牡丹江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对#7机组实现的增值税,黑龙江华富电力投资公司应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并同时提供给牡丹江第二发电厂。黑龙江华富电力投资公司按其应纳税额37.37%的比例向哈尔滨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牡丹江第二电厂按其应纳税额62.63%的比例向牡丹江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哈尔滨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华富电力投资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及销售环节日常税收管理,查补税款就地入库;牡丹江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牡丹江第二发电厂购进环节日常税收管理,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四、其它涉税事宜,按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牡丹江市国税局要主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并将执行情况于年底前报省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