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2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明确以下几点,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的标准按《通知》中所列条 款执行,各地不得再扩大范围。
二、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下,期限在两个月(含两个月)以内或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期限在两个月以内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期限在两个月内的(含两个月),或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动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期限在2至3个月内的,由地(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申请延期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期限在2至3个月内以及同一年度内,同一税种的税款,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
三、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应在《税收欠缴税金》帐下“缓征”项目中核算,并相应地在《税收欠税统计月报表》中“缓征”栏目内进行反映。
四、本年度新发生的欠税,没办理‘“缓征”手续的,从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新划分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要从欠税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五、各地接通知后,要对本地年初以来,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特别对“滚动审批的缓征税款”要立即纠正。
六、各地要加强对清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领导,要组织专人逐分局,逐县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9月末前报省局征管处,对超期审批和“滚动审批”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