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12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收部分业务划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后,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各地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为了统一执行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涉外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外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解答
1.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的补充规定》(黑政发[1998]38号)中规定:“在我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该条 款中“开业”应如何掌握?
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时间为开业时间。
2.问: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期内将房屋出租是否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答:征收营业税,仍免征房地产税。
3.问: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否包括城市郊区?
答:包括城市郊区。
4.问:中方用已缴纳印花税资产与外方合资并记入实收资本,该资产是否还应征收印花税?
答:中方用已缴纳印花税的资产与外方合资后组建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5.问: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资部分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列入实收资本而未列入的,是否并入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
答: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并入实收资本征收印花税。
6.问:国税发[1997]54号通知规定:外籍人员在我国进行语言培训取得的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合理数额如何掌握?
答:按外籍人员出具的有效票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