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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3]5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3]5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50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当地专销省外和省内其他地区的有关卷烟信息(注明外销地区的具体名称,如:销往,**省**市**县),于该牌号卷烟生产的次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卷烟信息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于卷烟信息采集期期末的次月20日前通过FTP/CENTRE/流转税的路径用EXCEL的格式上报省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格式为:

  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4,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5,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6,略)。

  2、《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略)。

  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1,略)。

  4、《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2,略)。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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