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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3]1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3]1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3]18号

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委托服务范围日益扩大。通信、移动、联通等电信部门委托各金融企业代收款业务越来越多。目前,各受托单位使用委托 单位的专用发票向客户开具发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规定。为了全面规范 发票管理,省局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委托收款业务统一使用“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委托收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在税务机关购领的发票(含企业自印发票)转借、转让给受托单位使用。

  二、受托收款单位根据其业务管理需求,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印制“委托收款业务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委托单位的发票代开收款票据。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加强对委托收款业务双方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违章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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