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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价费[2006]23号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郑价费[2006]23号 我要评论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费〔2006〕23号

全文有效

郑州市国税局,郑州市地税局,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二、按收费公示规定和要求及时变更收费公示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略)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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