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关于核定新增部分发票价格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第29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3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和《关于核定新增部分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6号)转发给你们。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缴和票据使用,经与河南省财政厅协商,仍按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附件:《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和《关于核定新增部分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