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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全文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豫地税函[2006]193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为加强税务登记证发放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由原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外框、副本处套及内芯,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书》(豫价费字[1993]17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税务登记证分项价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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