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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6]32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06]32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2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9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清理检查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挪用发票保证金。

  三、工作中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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