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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办文[2006]6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09-29 郑政办文[2006]60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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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6]70号),此文件已失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60号

失效

2006年8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的通知》(郑政[2006]1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充分发挥涉税信息在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明确各涉税部门的职责,通过对涉税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强化税源监控,实现税收与经济良性循环,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就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税收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管理,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加强对加工业、工业税收管理。税务机关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需要供电部门、自来水公司提供纳税人与纳税有关情况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的,供电部门、自来水公司要积极配合,提供准确信息,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对加工业、工业纳税评估、税款核定和税务稽查工作,促使纳税人依法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三)加强运输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电子数据,通过货物运输发票的信息比对,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比对相符率。针对涉嫌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现象,联合进行调查和处理,进一步整顿运输业税收管理秩序。

  (四)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一是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未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三是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转让实行成交价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做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转让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计征税费;转让成交价格高于指导价或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税收征收部门和房管部门应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及时做出科学分析,并对评估市场提出评估价格指导意见。

  (五)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按照自愿原则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也可按照税务部门的委托,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2号)的规定,加强税收管理。

  (七)加强煤炭、砂、石等资源开采的税收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砂、石等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煤炭、砂、石等资源开采的税收管理。

  (八)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贸易经销公司、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销售货物,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九)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对废旧物资、福利、就业再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加强车辆购置环节税收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牌照环节时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的监督。同时,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与税务部门进行有关车辆信息及纳税信息的核对。

  (十一)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认证管理。对于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办理其他审批认定,税务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身份真实性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降低税收流失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强非正常失踪企业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大清理欠税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欠税户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采取各种征管手段进行清欠。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对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要大力配合,保障欠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建立税源信息交换共享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建立税收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全面、有效地汇集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控管。同时依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对零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协税护税,营造社会综合治税良好环境,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市财政收入。

  (一)提供涉税信息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行、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卫生、科技、药监、教育、商务、司法、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市政、公安、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农机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炭、房产管理、旅游、文化、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统计、规划、审计、残联、供电、经济管理、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

  (二)各成员单位需要传递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见附件《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单位一览表》。

  (三)涉税信息的传递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托政务内网建立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平台,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实现涉税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通过对各部门涉税信息的充分利用,加强税收征管,实现应收尽收。

  三、本《通知》执行到2011年8月22日。

  附件:《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单位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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