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第20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9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提高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省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会议要求,现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坚持依法管理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延期审批条件,认真履行有关审批权限、程序、手续。
二、明确审批时限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必须自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报送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省辖市局必须自收到县(市、区)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具体意见报送省局。
三、完善审批手续
原有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已不能满足审批工作需要,现予以改进,今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一律使用新的审批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