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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5]第19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5]第19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4号),此文件中我局补充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第197号

失效

2005年9月7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人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申报内容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定额进行正常的申报纳税。

  三、在对未达起征点户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中,各地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区域管理责任制等相关管理规定,对被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地动态监管,通过发票发售等相关环节的信息反馈及时掌握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做好与国税、工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确保未达起征点户在达到起征点后能够及时纳入正常的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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